父要求扶養費 前妻稱他打人還「帶女人」、幼子曾護媽拿掃把打爸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逾60歲罹患癌症的陳姓男子,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聲明一對子女應每月各支付1萬2388元扶養費,不過,子女也提出反聲明,請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傳喚陳男的前妻劉女(子女的母親),她作證說,陳男不但暴力打她,還會「帶女人」且喝酒鬧事,年幼的兒子保護媽媽,曾拿掃把打父親,法官認為陳男對子女未盡教養之責,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陳男向台中地院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聲請,他主張自己原是清潔工,現已年邁又罹患食道癌,需住院化療,其一對子女應負擔扶養費用,每月各應給付1萬2388元(合計每月2萬4700餘元),不過,其子女也提出反聲明,主張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理由是陳男身為父親,卻從未扶養兄妹2人,兩人現在40多歲,見過父親次數卻屈指可數。
台中地院傳喚陳男的前妻劉女(子女的母親),她作證說,自己19歲結婚,懷女兒約4或5月時離婚,劉男當時「拿菜刀切我,他常常打我」,而且會喝酒鬧事,她的兒子當時僅3、4歲,見到父親時,會拿掃把打父親,另外,陳男也會「帶女人」,而且是陳男提出離婚,離婚的時候,長子僅3至4歲,女兒尚未誕生,她住在娘家,幫哥哥帶小孩做手工藝(俗稱家庭手工),將子女扶養長大,陳男沒拿錢扶養小孩。
劉女還強調,兩人離婚之後,陳男還會到她娘家打她,陳男某次到她娘家,掐兒子的脖子,之後,陳男與子女就不曾再見面;對此,陳男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反證。
台中地院認為,由上述證詞,顯示陳男對子女,從年幼起即未盡保護教養,有違身為人父應盡的責任,顯然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如果強令子女對父親盡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判決陳男聲請駁回,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