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不負責任父母條款 父母拋家棄子 將來子女可不養
父慘變植物人,法官免除姊妹花扶養義務。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陳姓男子不曾照顧過兩個女兒,老來淒慘成了植物人,法院准許陳男的女兒免除扶養生父義務;民法有不孝條款,長輩可追回贈與與繼承,也有不負責任父母條款,如拋家棄子不養,將來子女也可不養父母!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表示,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規定於二○一○年一月施行後,扶養義務已由「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一一一四、一一一八之一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錢炳村說,民法扶養義務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的親屬之間,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的近代民法中,許多社會實例顯示,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此時仍由被害人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衡平,因此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
至於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惡行且「情節重大」者,例如父母故意致子女於死、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然強人所難,因此增列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