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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遭前男友偷拍裸照上傳社群軟體、臉書 他下場曝光

女大生遭前男友報復,將偷拍其裸照上傳社群軟體、臉書,高等法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將他判刑1年,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女大生遭前男友報復,將偷拍其裸照上傳社群軟體、臉書,高等法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將他判刑1年,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4/01/29 09: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游姓男子3年前和女大生交往期間,暗中竊錄其裸照、隱私部位供自己欣賞,卻在分手後,傳送訊息稱「「我想外流什麼,我自己有的是辦法」等訊息,恐嚇她將散佈裸照,接著將她的裸照上傳臉書、社群軟體及她的友人觀賞,讓她難堪,女大生接獲友人告知後,身心受創提告;高等法院依妨害秘密等罪將游男判刑1年、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游男2021年初和就讀北部某私立大學的小涵交往後,趁機竊錄她半裸、隱私部位等影片觀賞。

同年5月14日,游男和小涵因故發生嚴重爭吵而分手,游男竟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我想外流什麼,我自己有的是辦法」訊息,威脅她要將其裸照外流,幾天後,游男竟將她的裸照上傳臉書社團、Dcard社群軟體等公開網站,讓不特定人觀賞,還傳送小涵的友人,毀損其名譽。小涵接獲友人告知後,身心受創,怒告游男涉嫌竊錄等妨害秘密、恐嚇等罪。

新北市警方接獲報案後,持搜索票前往游男的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游男所有的筆電、黑色隨身碟等物,新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等罪嫌將他起訴。

游男出庭時坦承犯行,法官依據被害人小涵指述證詞、游男被扣押的筆電、手機、隨身碟勘驗筆錄、小涵被外流的猥褻影片的蒐證光碟等物證,認定游男觸犯妨害秘密、恐嚇等罪事證明確。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游男首先竊錄小涵的裸照,嚴重侵犯其隱私,再以外流裸照恫嚇她,使其心生畏懼,又上傳裸照影片到數以萬計的人觀看的社群網站供人觀賞,對小涵的心理造成相當傷害,應予非難,考量其坦承犯行、但未和小涵達成和解獲原諒等情形,依無故竊取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恐嚇罪5月、觸犯以網路供他人觀賞褻影像罪6月,均可易科罰金,定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36萬元。

游男認為一審判刑過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一審量刑適當,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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