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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父虐1歲兒致腦部重創 判8年10月定讞

吳男施虐1歲稚兒,導致兒子腦部重創,屬中度身心障礙;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凌虐致重傷害罪對他判刑8年10月定讞。(資料照)

吳男施虐1歲稚兒,導致兒子腦部重創,屬中度身心障礙;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凌虐致重傷害罪對他判刑8年10月定讞。(資料照)

2024/01/25 11: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經營網拍的高雄吳姓男子從小被打到大,竟以相同方式虐待1歲稚兒,前年吳父又持T字型塑膠棍教訓,並以每週1次頻率施暴長達3個多月,導致兒子腦部重創,屬中度身心障礙。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凌虐致重傷害罪對吳父判刑8年10月定讞。

判決指,吳父因經營網拍,平時作息不穩定;後因不滿兒子摔東西、哭鬧,前年8月起會以每週1次的頻率,持T字型塑膠棍鞭打,導致兒子頭部、面部、胸腹部、上肢部、下肢部、足部等多處受傷。

前年11月10日晚上7時許,吳父再度因為兒子哭鬧而施暴,導致兒子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後來妻子緊急將兒子送醫手術急救,雖撿回一命,腦部卻受重創,屬中度身心障礙。檢方偵結,指吳男犯殺人未遂罪。

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均指無法認定吳父犯殺人未遂罪,另經一審審判長用雙手輕度施力扳折該T字型塑膠棍,可微彎曲折,代表塑膠棍並非質地堅硬的金屬製品,重量極輕,非實心沉重的器械。

再依兒子送醫過程可知,吳父當下發現兒子身體狀況異常、見妻子叫救護車時,並未阻止,且有攜帶尿布、採買醫療用品等行為,可見吳父主觀上並未棄置兒子於不顧。

一、二審並考量案發時吳父年僅22歲,被害兒子又是他的第一個小孩,他也自承沒受過教養小孩的教育,還透露自己從小被打到大,所以延續相同教育方式管教兒子。

不過,坦承犯行的吳父,並未善盡父親教養之責,且長期對稚齡兒子殘忍下手,毫無憐憫之心,案發後又沒有任何積極彌補或關心兒子的舉動,一、二審決定依凌虐致重傷害罪對他判刑8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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