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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車子被竊 店長認定少年偷車竟毆打還索賠6萬

基隆地院認定林男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認定林男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01/01 13:1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家機車行林姓老闆發現受託保管的機車被竊,找到機車後,認定是林姓少年行竊,竟夥同友人毆打林少,還要求賠償6萬元;林少通知父親到場處理。林父馬上報警處理,基隆地院審結,認定林男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2019年6月,林男發現受託保管的機車遭騎走,便與張姓友人外出尋車,後來在中山一路發現王姓少年騎乘該車載著林姓少年,隨即將車攔下質問。

王姓少年情急指認是林姓少年偷車,林姓老闆與張姓友人便毆打林姓少年,並恐嚇「給你們3個選擇,第一斷手斷腳,第二給錢,第三報警」等語,要求少年賠償6萬元,嚇得林少打電話給父親出面。林父到場後,直接報警處理,檢察官偵訊後,認定林姓老闆的行為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依法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林姓老闆承認有毆打林姓少年,並且要求須賠償6萬元等語,對於犯行坦承不諱。

法官調查,林姓被告尋獲機車時,並未調查確認誰偷車,有無求償權利及求償金額尚未可知,卻挾其年長優勢就毆打林少並要求賠償6萬元,造成對方心生畏懼,答應找父親支付,顯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被告就算有竊車糾紛,也應尋求刑事程序訴究或以民事程序合法方式索賠取。

法官認為,林姓少年案發時僅15歲,而林姓老闆卻仍對其恐嚇取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加重其刑。考量被告恐嚇取財未遂,依規定減輕其刑,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時,縱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要件即有不符,故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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