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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與13歲少女交往性交拍自慰照 判緩刑5年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3/12/24 11:44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20歲溫姓男子去年與13歲少女交往,曾多次經少女同意而性交,視訊時要求少女自拍裸照自慰照並截圖,溫男留宿少女房間時2人性交,被少女家人認為不妥報警;案經檢警調查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溫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溫姓男子與少女交往,明知少女未滿14歲,去年9月至10月某日,在嘉義縣某國中對面公園角落,用手指插入少女陰道性交;12月4日凌晨1點多在少女家性交。溫男在交往期間,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在視訊通話時,要求少女自慰,並截圖存在手機。少女家人報警後,警方在溫男手機發現相關照片,檢方調查後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溫男與少女是男女朋友,但思慮未周,一時未能控制情慾而對少女性交、儲存裸照等,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但仍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也侵害少女性隱私權。考量案發後溫男坦承犯行,照片並未外流,取得少女與家屬諒解,已有和解書為憑,案件審理時2人仍在交往,酌量減刑,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2次,各處1年6月及1年8月有期徒刑,犯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法官考量溫男知所警惕,有正當工作,年紀尚輕,入監服刑無助於改過遷善,可能影響生涯,遭受負面標籤,不利回歸社會,宣告緩刑5年,需進行100小時義務勞務及4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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