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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廂內」不是公共場所 兩女在KTV互毆法官裁定不罰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認為,葉女與張女動手打架的地方是KTV「包廂內」,不算是公共場所,裁定葉女不罰。(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認為,葉女與張女動手打架的地方是KTV「包廂內」,不算是公共場所,裁定葉女不罰。(記者張瑞楨攝)

2023/11/22 14:0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葉姓女子今年10月9日中午,與朋友在一家KTV包廂內喝酒唱歌起衝突,葉女與張姓女子互毆,雙方不提告訴,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互相鬥毆者」,罰葉女8000元罰鍰,葉女向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提出抗告,她指稱「包廂內」不是公共場所,法官也認同此說,認為雙方互毆動機,不是滋事擾亂安寧,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秩序程度,裁定撤銷處罰,葉女不罰,全案確定。

裁定書指出,葉女於上述時間與3名朋友,在一家KTV包廂內起口角爭執,她與張姓女子動手互毆,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87條「互相鬥毆者」,可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警方則對葉女處8000元罰鍰。

葉女不服而向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提出抗告,她指稱,她與張女都放棄刑事告訴權(不提傷害罪告訴),且她與張女動手時,位於該處所的KTV包廂內,包廂內屬私人空間,不屬於公共空間,另外,她離開包廂之後,是被他人毆打,警察處罰她8000元罰鍰,顯有不當,請求撤銷。

法官認為,案發處是在KTV的115號包廂內,KTV雖是公共場所,但顧客租用包廂後,KTV服務人員如未經顧客召喚,並不會主動進入包廂內,且依現場相片觀之,該包廂是設有門的包廂,顧客在包廂內唱歌門是關上,而呈密閉空間的狀態,此期間除服務生外,尚無其他人會進入包廂。

法官認為,葉女與張女是酒後突發衝突,主觀動機不是滋事、擾亂公眾安寧,且客觀上僅在包廂內發生,亦尚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秩序的程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所保障的法益有區別,至於警察到場之因,是葉女於包廂外被人毆打所造成的喧鬧,並非葉女與張女於包廂衝突所致,兩人於包廂內動手行為,並未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據此撤銷處分,葉女不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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