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甩警察酒測攔檢挨罰18萬元 他怨警察沒擺放「酒測」立牌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林姓男子於今年1月14日夜間將近9時,行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的酒測哨,他拒檢加速離去,事後警方對他開出拒絕受檢的18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林男提起行政訴訟,宣稱警察沒有在現場擺放立牌「酒測」,現場昏暗不明,他不知是酒測,法官勘驗錄影,卻發現事實與林男說詞差異甚大,且現場有路燈,現場有「路檢」的LED標牌等發光物,裁定駁回林男之訴,全案確定。
裁定書指出,林男於上述時間驅車行經雲林縣一處路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正在攔檢酒測,對他猛吹哨子示意停車,林男不停車,反而加速離去,該分局事後對他開出拒絕受檢的罰單,處18萬元罰鍰且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向雲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之後又向台中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林男主張,當時是夜間將近9時,他經過警方所立酒精濃度測試的指示錐,昏暗不明而無法發現警方正在執行酒測,前方車輛接受警方盤問時,他減速欲了解發生何事,見警方示意前車離開,他誤以為是要他一起離開,見後方又有來車,他便迅速離開,林男強調,他從未遇到警方攔檢酒測的經驗,亦無飲酒習慣,無拒絕酒測之意,如果警方在執行位置有明顯立牌「酒測」,他當能明瞭,他無從理解警方正在執行酒測,不應以依一般社會經驗的理由,認定他拒絕酒測,聲明罰單處分撤銷。
法官認為,原審勘驗警方提供的採證光碟,並參酌其他證據顯示,案發路段有路燈照明,警員依規定擺放「路檢」告示牌的LED標牌、攝影機、警車開啟警示巡邏燈,且沿路擺放多個發光三角錐,林男應可判斷是在進行路檢勤務。
法官強調,錄影畫面顯示,警員對林男汽車揮動指揮棒、手臂平舉,示意停車等動作,警員見林男沒有停車受檢之意,又持續猛吹哨音數聲,林男仍執意加速駛離,不停車受檢,林男違規事證明確,應予處罰,據此駁回林男之訴,全案確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