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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花選會進花監設投票所 理由曝光

北高行命花選會應進入花監設投票所,提供賴姓受刑人投票。圖為花蓮監獄。(資料照)

北高行命花選會應進入花監設投票所,提供賴姓受刑人投票。圖為花蓮監獄。(資料照)

2023/11/06 18:4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明年1月將舉行總統和立委大選,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為了投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31日作出裁定,要求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於監所內設置投票所供賴男投票,裁定理由並於稍早曝光。

北高行說明,選舉權受憲法保障,而設籍在花監的賴男,請求在籍投票是落實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保障的在籍投票權,至於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本來就有義務在選舉人戶籍所在地設置投票所,以利選舉人投票,儘管投票所須設置在監獄內。

再者,選舉是民主國家中公民參與政治最重要的管道,應受高度保障並應提供投票機會,但包括賴姓受刑人在內的收容人,長期欠缺投票機會,導致無法行使投票權,應歸咎於花選會的不作為,且選舉權在投票期屆滿辯已喪失,代表時間上確屬「急迫」,也會對賴男產生「重大損害」。

何況,監獄收容人固然因違法行為而必須入獄接受懲罰,但監獄行刑矯治的目的,是「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期是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不應該是服刑時被剝奪其他權利或是予以污名化。

北高行進一步指出,花選會因長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監獄投票的機會,已被我國邀請的國際人權專家認定違反「公政公約」;若賴姓受刑人得在監行使投票權,不但促使國家遵守「公政公約」,也足以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對於國家形象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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