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員工被控收交際費 刑事逆轉無罪不受懲戒
2023/11/03 17: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蔡姓幫工程司與袁姓助理公務員,2011年間承辦「省道即時路況交通資訊蒐集及控制系統工程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現場設備工程案(第二階段)」,分被控向廠商收賄8萬、5萬元交際費,一審桃園地院依貪污罪判蔡12年2月、袁7年6月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懲戒法院日前據此諭知兩人不受懲戒。
判決指出,蔡男為三區工程處設備工程處級承辦人,袁男則為段級承辦人。該工程案於2011年5月5日由全徽公司得標,蔡、袁二人被控向全徽公司人員索賄,全徽於2011年8月31日、同年10月18日及12月14日,皆以「三區二期、在建工程-交際費」名義,向公司各支領4萬元、2萬元及2萬元現金,分3次交付予蔡男;另於2011年7月28日,以同一名義,向公司支領5萬元現金交付予袁男。
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認定兩人收賄,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交通部另把兩人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刑事部分,一審桃院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3罪,定蔡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4年;袁男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及追徵價額部分均從略)。
2人不服,提起上訴,案件大逆轉,二審高院認為不能證明犯罪,撤銷一審判決,改為諭知2人無罪,今年8月16日確定在案。
懲戒法院認為,2人既經刑事法院以「不能證明其等有前開收受賄賂之行為」,而均判決無罪確定,又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其等有收賄的違失行為,難認2人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日前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懲戒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