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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聘雇人員兼職要解任? 法官聲請釋憲結果曝光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南投地院民事第一庭聲請釋憲案。(資料照)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南投地院民事第一庭聲請釋憲案。(資料照)

2023/10/24 13: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農會法第27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不得兼職,且如競選公職,一旦當選就應辭職解任,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認為,總幹事與聘雇人員的權力相當不同,卻適用相同規定,有違平等權,決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表示,法官未提出形成合理確信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不符合受理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農會法第27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投院第一庭認為立法目的雖屬正當,惟法律效果適用後段的辭職與解任,手段與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

第一庭解釋,該規定以「是否為農會聘雇人員」作為分類標準,而區分兼職情形的法律效果是否為辭職解任,惟相較於一般公務員或法官等職務,農會聘雇人員的忠誠度需求顯然較低,其兼職卻必須一律適用剝奪公務員身分的效果。

第一庭說明,農會總幹事無論其權力大小、影響程度及忠誠度要求等,皆與聘雇人員有相當不同,二者於兼營工商業時卻適用相同效果,有違平等權的要求。

第一庭強調,綜觀公務員體系,身分義務要求高者,違反時未必剝奪其身分,身分義務要求較低者,卻必須辭職解任,不符體系正義。該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審理案件,若依其合理確信,認所應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釋憲,但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法律有合憲解釋的可能者,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表示,農會法第27條文義,明文規定辭職與解任等法律效果,僅限於「競選公職且經當選就職」的情形,非直接針對兼營工商業的法律效果而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投院第一庭並未敘明這部分何以已無合憲解釋空間,必須當然適用該規定後段關於「視同辭職,予以解任」條款,故判定本件聲請,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相關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日前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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