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部中士偷拍多名女子裙底 最高行政法院判撤職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指部)曾姓中士,被警查獲在全聯福利中心以手機偷拍多名女子裙內隱私部位,被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檢方偵辦,特指部認定曾男「行為不檢」,影響國軍聲譽,將他重懲撤職、停止任用5年,曾不服,認為懲處太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軍方懲處於法有據,判曾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曾男於2020年4月5日上午8時30分至晚上6時30分的休假期間,在高雄市一家全聯福利中心,以智慧型手機竊錄多名女子裙內隱私部位,被警方查獲,以違反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檢方偵查結果,向橋頭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特指部查證曾男涉案屬實,同月7日召開懲罰評議會,認定曾男違失行為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條第1款:「行為粗暴、言行不檢」規定,決議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並報請陸軍司令部核定。
曾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國防部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
曾男主張,該撤職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重大瑕疵,另外,特指部、陸軍司令部在去調查完成前就將他撤職,不符比例原則,也違反平等原則,他並舉特指部過往懲處案例指出,例如張姓上兵涉及科技大樓女廁偷拍,同樣是涉妨害秘密罪嫌,僅遭2大過懲罰,未受撤職的嚴厲處分,卻對他施以撤職處分,屬違法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軍方對曾男撤職處分,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曾男盜錄多名女子裙內隱私部位,明顯涉及刑案,確屬「行為不檢」,亦遭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審酌曾男是國軍基層幹部,卻知法犯法,損害國軍形象和聲譽,軍方懲處其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於法有據。曾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