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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釀49死修法延宕 明揚大火過失致死最重5年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27日赴司法院進行專題報告。(記者吳政峰翻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27日赴司法院進行專題報告。(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9/27 11: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2021年4月2日出軌,釀49死、213傷的慘劇,主嫌李義祥的過失致死罪嫌,最重卻只能判5年,引發罪責不相當質疑。法務部同年提出過失致死修正案,新增加重處罰條款,最高可處10年刑,但時隔2年,立法院卻未排審,使得這次屏東明揚科技大火釀10死、110傷的悲劇,即使查出過失致死刑責,最重仍只能判5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就「明揚科技公司大火釀嚴重傷亡,針對近年公安意外頻傳,檢視我國現有公安相關法制層面之缺失,並進行檢討及改善」專案報告,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修正草案已於2021年5月1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區分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程度,增訂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

蔡清祥指出,法條文字內容為:「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2021年10月25日召開一次公聽會,目前修正草案仍在司委會排審中。

蔡清祥表示,截至25日上午,警方向屏東地檢署報驗14件,確認身分者9位,以代號處理者報驗5件,5件中的3件非人體遺骸,其餘2件尚在採檢鑑定中。屏檢另協請犯保屏東分會協助家屬,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假扣押廠商財產保全,雖然遭到駁回,但犯保協會已會同律師研究是否提起抗告;假扣押擔保金部分,犯保協會也會依據犯保法第25條規定,經審查後由犯保協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以協助家屬儘速完成保全程序。

蔡清祥說明,本次受傷的被害人傷勢以燒燙傷為主,依新修正施行的犯保法規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重大傷病項目情形,也列為犯保法保護服務對象,犯保屏東分會後續也將提供醫療及照護等相關協助。因目前工廠起火原因尚不明確,須待檢察官偵查,後續涉及刑事責任追訴、保全程序及民事求償問題,犯保屏東分會也將安排律師協助。

蔡清祥強調,本案如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確認屬犯保法的「犯罪行為」,犯保協會將協助被害人與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新法以「核發從優、審議從速、申請從簡」為原則,採「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提高為180萬元、重傷補償金80萬元至160萬元,未來也將配合物價指數滾動調整額度;取得衛福部「重大傷病」資格的被害人,也可納入補償金給付對象。

至於為何檢察官無法逕依職權扣押明揚公司財產?蔡清祥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本件明揚公司的財產,目前難認是「犯罪所得」並非「得沒收之物」,故檢察官無法扣押明揚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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