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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撞標誌車切除脾臟 大逆轉改判監工有罪

騎士撞擊標誌車脾臟切除,高雄高分院改判監工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騎士撞擊標誌車脾臟切除,高雄高分院改判監工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3/09/27 06:5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旗楠3路進行下水道施工,導致林姓騎士撞擊標誌車,經送醫切除脾臟,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現場盛姓監工便宜行事,僅放置標誌車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徒刑半年,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閩通公司承包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工程,於2021年4月25日下午3點多,由公司職員盛姓被告為施工現場負責人,指揮人員進行清理旗山區旗南3路側溝下水道。

施工現場則僅放置一輛標誌車(裝有LED箭頭燈號看板、警示燈、四角型施工標誌,車斗尾端繪製斑馬紋之黃色自用小貨車),碰巧林姓騎士駛過,撞上車尾後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手、腳等多處骨折,並手術切除脾臟。

旗山分局接獲報案,傳喚盛到案說明後,函送橋頭地檢署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但地院卻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旗楠公路為4線車道,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物,甚至規劃「前漸變區段」、「前置警示區」、「緩衝區段」等,盛卻便宜行事,僅設置標誌車,顯然有過失,改判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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