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劉偉民替病患切除子宮逾告訴期不受理 摘除卵巢判無罪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名醫劉偉民,遭林姓女病患指控替她開刀治療子宮肌瘤時,未盡告知義務,即切除子宮導致無法生育,另一次手術進行摘除雙側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使她輸尿管破裂造成血尿情形,高等法院判劉偉民、北醫應連帶賠償80萬元確定,不過,過失重傷害的刑責部份,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遭切除子宮的林女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仍判公訴不受理,至於摘除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未違反醫學常規,判無罪,全案確定。
林姓女病患指稱,2005年7月間她當時35歲,屬生育年齡的婦女,因腹痛與經痛問題到北醫婦產科求診,醫師劉偉民診療認為她有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瘤等問題,劉並未告知手術需切除子宮,或說明治療方針、處置用藥、手術成功率等,同月27日,逕自在手術中變換手方式,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切除4分之3子宮,所殘餘的子宮頸無法有正常懷孕生育,使她失去生育能力,涉嫌過失重傷害罪。
此外,2014年8月13日,林女(44歲)再度因腹痛問題到北醫就診,醫師劉偉民告訴她是右側卵巢囊腫併子宮肌瘤,未先採取藥物治療或腹腔鏡手術輔以藥物治療,也未告訴她手術可能發生併發症,或手術並非唯一治療方式,即建議她接受「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切除子宮與雙側卵巢、摘除雙側輸卵管,使她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等症狀及遭受重傷害,身心遭受莫大痛苦,提起民事、刑事告訴。
劉偉民、北醫均辯稱,術前已告知林女相關風險,林女丈夫也簽署手術同意書,否認有醫療過失。
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林女當時尚未停經,其卵巢尚有排卵、分泌女性激素等生理功能,且術前研判為良性卵巢腫瘤,依據醫療常規,林女確實尚有切除卵巢囊腫等3種選擇,但劉偉民術前卻未盡明告知林女的義務,以致林女未能得知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並非絕對必要,已有明確過失,判劉、北醫應連帶賠償林女80萬2060元確定。
刑責部份,台北地院認定劉偉民被控2005年7月間的過失重傷害部份,已逾告訴期限,判公訴不受理,另外,劉涉2014年8月間的過失重傷害罪部份,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見解認為,2005年7月部分,林女表示於2008年2月15日經其他醫師診療告知其遭切除子宮一事,與林女就醫的病歷紀錄相符,不過,林女直到2015年1月30日才提起刑事告訴,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
至於2014年8月13日的部分,高院審理認為,劉偉民替林女施行的手術,是依臨床症狀判斷,且經過林女和家屬同意後才執行。林女手術治療方式,雖然有多項選擇,但劉所施行的手術,亦屬選項之一,且手術施行過程,與一般常規手術相符,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即使有未盡告知義務,並未構成過失重傷害的刑責,仍判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