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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未經同意就摘子宮 婦科名醫劉偉民獲判無罪

名醫劉偉民。(資料照)

名醫劉偉民。(資料照)

2023/02/02 11:5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婦科權威、知名婦產科醫師劉偉民,在2004年替林姓女病患治療子宮肌瘤,未經已被麻醉的林女或家屬同意,就摘除她的4分之3個子宮,導致她終身不孕,2014年未告知林女後遺症,就動手術摘除她的雙側卵巢,導致她45歲就提早進入更年期,檢方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劉偉民;台北地院依據醫審會鑑定認為未違反醫療常規,犯罪證據不足,判劉偉民無罪。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時任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劉偉民,於2004年診斷出時年35歲的林女罹患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症,安排她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同年7月27日動手術時,過程中發現林的骨盆腔嚴重黏連,劉未經病患同意,也未告知家屬取得同意,即擅自決定以腹腔鏡輔助,切除4分之3子宮,僅剩子宮頸。

檢察官認為,林女當時的狀況穩定,可考慮清除腫瘤後,再配合藥物控制,卻被直接切除子宮,導致終身不孕的重傷害。

2014年45歲的林女,又因卵巢腫瘤向劉偉民求診,劉未先採取保守的藥物治療,也未清楚告知林女切除卵巢的後遺症,就以達文西手術摘除她的雙側卵巢和輸卵管,導致林女提早進入更年期,出現焦慮症等更年期障礙,還引發疝氣。北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劉。

台北地院法官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鑑定結論指出手術紀錄、病歷紀錄,皆未違反醫療常規,臨床診斷、取捨確有所本,而醫療屬高度專業,若事先未告知徵得同意,但對其醫療行為已善盡注意義務,仍不能認定與病人的重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判決中強調,若醫療爭議動輒以刑事爭訟,醫、病關係只會逐漸惡化,法院不宜對於醫師的醫療專業,過度地苛責與檢驗,否則將導致醫師過傾向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阻礙醫學技術進步,以及治療病患的原本目的;檢方起訴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劉的醫療行為觸犯過失重傷害,判劉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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