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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偷拍他人洗澡躲過刑責 這回火車站偷拍女性上廁所判刑3個月

徐姓男子在台鐵通霄火車站女廁內,偷拍女性上廁所。圖為通霄火車站外觀。(資料照)

徐姓男子在台鐵通霄火車站女廁內,偷拍女性上廁所。圖為通霄火車站外觀。(資料照)

2023/08/17 10:4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23歲徐姓男子在火車站女廁用手機偷拍女性上廁所被逮,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徐男1年多前,也曾偷拍他人洗澡被送法辦,但因當時被害人撤告而躲過刑責追究,法官認為,徐男不知警惕、漠視法律,又犯此案,有課予相當程度刑罰之必要,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徐男於去年11月26日上午10點多,潛入台鐵通霄火車站女廁內,趁被害女子如廁時,拿手機伸入廁所隔板地下縫隙,以照相方式偷拍被害人上廁所及身體隱私部位。

該名被害女子發現遭偷拍,當場大聲呼叫,徐男倉皇逃逸;經被害人向鐵路警察報案後,由鐵警循線於去年12月6日將徐男查獲,依法送辦。徐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且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徐男涉犯妨害秘密罪事證明確,檢察官遂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發現,徐男於此案1年餘前,也曾用手機偷拍他人於住處內沐浴,而犯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徐男於短期內再犯此案,足認徐男怙惡不悛,未記取前案教訓,而未能知所警惕,漠視法律禁誡規定,實有課予相當程度刑罰之必要。

法官審酌徐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取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徐男3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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