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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歲卓蘭鎮代謝永興買票判刑 求緩刑被法官拒絕

72歲苗栗縣卓蘭鎮第二選區鎮民代表當選人謝永興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明宣告緩刑免入獄,二審法官拒絕。(記者張瑞楨攝)

72歲苗栗縣卓蘭鎮第二選區鎮民代表當選人謝永興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明宣告緩刑免入獄,二審法官拒絕。(記者張瑞楨攝)

2023/08/10 18:1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卓蘭鎮第二選區鎮民代表當選人謝永興(無黨籍),去年11月選舉期間,以每票1000元賄選,苗栗地院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9月,他上訴二審,請求宣告緩刑,讓已經72歲的他免蹲苦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謝永興遲至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才坦承犯行,顯非真心悔悟,謝永興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重要政策,卻買票而心存僥倖,不在乎買票戕害國家自由民主制度,給予緩刑宣告,可能使人民心存僥倖,駁回上訴,如果三審確定,恐得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謝永興於去年11月18日與26日,以每票1000元向選民行賄,林姓女選民拒絕,但仍有徐姓等選民收賄,被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1年9月,他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但他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是否獲選的事實部分並未上訴,其律師強調,他已經72歲,聲請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入獄。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謝永興所犯的交付賄賂罪,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減輕其刑,最低刑度仍在1年6月以上,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規定,謝永興並不適合宣告緩刑。

法官強調,謝永興直到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才坦承犯行,難認已真心悔悟,他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重要政策,卻仍執意買票,顯見他心存僥倖,對於買票戕害國家自由民主制度健全發展一事,並不在乎,如果緩刑宣告,可能使人民心存僥倖,鋌而走險而賄選,無從落實杜絕賄選歪風的修法目的。

法官指出,至於謝永興已年滿72歲,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入監服刑,是案件判刑確定後之執行問題,並非緩刑宣告與否的必要考量因素,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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