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卓蘭鎮代謝永興買票判刑 求緩刑被法官拒絕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卓蘭鎮第二選區鎮民代表當選人謝永興(無黨籍),去年11月選舉期間,以每票1000元賄選,苗栗地院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9月,他上訴二審,請求宣告緩刑,讓已經72歲的他免蹲苦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謝永興遲至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才坦承犯行,顯非真心悔悟,謝永興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重要政策,卻買票而心存僥倖,不在乎買票戕害國家自由民主制度,給予緩刑宣告,可能使人民心存僥倖,駁回上訴,如果三審確定,恐得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謝永興於去年11月18日與26日,以每票1000元向選民行賄,林姓女選民拒絕,但仍有徐姓等選民收賄,被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查獲,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1年9月,他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但他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是否獲選的事實部分並未上訴,其律師強調,他已經72歲,聲請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入獄。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謝永興所犯的交付賄賂罪,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減輕其刑,最低刑度仍在1年6月以上,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規定,謝永興並不適合宣告緩刑。
法官強調,謝永興直到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才坦承犯行,難認已真心悔悟,他應深知嚴禁賄選是國家重要政策,卻仍執意買票,顯見他心存僥倖,對於買票戕害國家自由民主制度健全發展一事,並不在乎,如果緩刑宣告,可能使人民心存僥倖,鋌而走險而賄選,無從落實杜絕賄選歪風的修法目的。
法官指出,至於謝永興已年滿72歲,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入監服刑,是案件判刑確定後之執行問題,並非緩刑宣告與否的必要考量因素,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