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帳戶金流異常 職務法庭判罰俸4月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張智凱/台北報導〕法官評鑑委員會2021年指出,士林地院前法官陳梅欽在職期間帳戶有多筆現金出入,且貸款800萬元,不到一年就回存896萬8000元,金流異常,傷害司法形象,決議移請職務法庭,建請撤職;職務法庭審理後,認陳梅欽部分違失成立,18日判罰俸4月,可上訴。
職務法庭表示,陳梅欽以長期擔保方式,以理財周轉金為由,向銀行取得貸款後,將之再轉借給友人,賺取高額利息價差,其貸款轉借款項之帳務往來頻繁,金額非低,難謂是正當理財,核其所為除有減損法官之廉潔、正直形象及職位尊嚴外,並致司法公正形象有負面影響,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規定,且情節重大,處罰俸4月。
至於財產來源不明部分,職務法庭說明,陳梅欽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犯嫌,已經士林地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自難認陳梅欽此部分有何違失行為,依法應不併付懲戒。
法評會指出,陳梅欽身為法官,薪資均為轉帳匯款,且法官禁止兼職,很難像民間生意人一樣持有大量「現金」,縱然是提領自己的薪資、儲蓄,亦應有一定提領目的、範圍,很難想像有人會經常無端超額提領「現金」出來,過一段時間後,再將「現金」分批存入。
法評會表示,陳梅欽把多筆現金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少則數千,多則數十萬,顯然不是誤領,且金額不固定,亦難認是從固定收益(如租金)所取得,故這些現金從何而來,不免啟人疑竇。
法評會發現,陳梅欽分於2015年、2016年向銀行貸款 3百萬元、5百萬元,並於撥款當日即以現金全數領出,又分別在半年、一年內,回存353萬元、543萬8000元。陳雖稱這些款項可能是要買土地、投資阿里山號、買股票,後來沒投資就還銀行,也有可能借給友人,卻未說明多餘的現金從何而來。
陳梅欽接受法評會調查時表示,這些貸款是以現金方式借貸給友人(已過世),友人只需負擔銀行利息,但他要求友人必須在年底前返還,以避免財產申報;當初是以現金交付,沒有其他物品擔保,借據應該還給朋友了。
但法評會認為,借錢乃人之常情,何必要避免財產申報?陳梅欽專辦民事案件,卻以無擔保方式貸款給友人,倘若友人翻臉不認帳,陳梅欽如何確保債權?其所為有失專業且與常情不符,難以採信,傷害司法形象甚鉅。
法評會考量陳梅欽之前涉及不實申報加班費及騷擾冒犯女性部屬等違失,2019年被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本次決議再度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