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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鄧姓男子留「口氣很凶」的紙條警告亂停車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圖(記者黃佳琳攝)

鄧姓男子留「口氣很凶」的紙條警告亂停車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圖(記者黃佳琳攝)

2023/07/15 10:1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鄧姓男子花錢租空地停愛車,結果被張姓男子把車位佔走兩天,鄧男找不到車主,於是在擋風玻璃留下一張口氣很兇的紙條,揚言要把張男的愛車「鎖起來」,張報警提告,鄧男被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42歲鄧姓男子家中沒有空間停車,他花錢向住家鄰近地主承租用土地停放愛車,去年10月1日凌晨3點多,鄧男不爽停車位被不知名的車主亂停,於是他手寫一張紙條,夾在亂停車輛的擋風玻璃。

亂停車的張男取車時看到擋風玻璃上被夾紙條,拿起來一看,發現紙條上寫著:「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張男自認看到紙條後心生畏懼,於是拿著紙條向警方報案。

檢方偵查時,鄧男坦承紙條是他寫的,但辯稱張男亂停車就算了,車上也沒留連絡電話,害他兩天找不到地方停車,才會一時氣憤留紙條警告對方不要再亂停;檢方認為鄧男書寫的紙條內容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的字句,已涉及恐嚇罪,偵結後依法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鄧男仍堅稱自己沒錯,不願跟張男和解,法官認為紙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的恐嚇意味,會讓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通知」,並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程度,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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