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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館負責人猥褻罪出獄又涉性侵 求輕判被駁

因觸犯強制褻罪被判刑入獄的新北市陳姓國術館負責人,出獄後在同一國術館復業,去年涉嫌對女客人指侵得逞,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4月。(情境照)

因觸犯強制褻罪被判刑入獄的新北市陳姓國術館負責人,出獄後在同一國術館復業,去年涉嫌對女客人指侵得逞,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4月。(情境照)

2023/05/29 00: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犯下強制猥褻罪入獄的新北市某國術館負責人陳姓男子,去年替女客人小涵(化名)推拿按摩時,因一時性衝動,強摸她的胸部、外陰部,並以手指性侵得逞,陳男主張已認罪,請求減刑輕判。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陳男犯行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且是累犯,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可上訴。

檢方調查,陳男2018年擔任新北市一家國術館負責人時替年輕女子推拿按摩,涉強制猥褻犯行,被判刑7月確定並入獄,2021年9月執行完畢出監,並接受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等課程,至2022年1月結束。

陳男在同一國術館復業擔任負責人,2022年3月22日傍晚,陳男替被害人小涵推拿按摩時,因一時性衝動,在國術館整復室內,以強摸其胸部、外陰部,並指侵得逞。

事後,小涵到醫院接受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後,在好友玉婷(化名)陪同下對陳男提告強制性交罪。

陳男應訊否認犯罪,但檢方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改口認罪,辯護律師則主張,陳男的犯罪動機較一般強制性交罪的惡性為輕,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減刑。

新北地院審理認定,陳男曾因強制猥褻罪判刑入獄,出獄不久即犯案,具累犯身份,且陳男犯下本案是惡性較重大的強制性交罪,顯然未記取教訓,加上未取得小涵原諒或和解,也未賠償,判刑3年4月。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主張他已認罪,一審量刑過重。

高院審理認為,陳男性侵被害人小涵,造成其身心嚴重傷害,且是累犯,一審判刑適當,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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