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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性侵女童12次 男竟辯「我不摸她,她就生氣」

王姓男子強制猥褻性侵被害人,卻在法庭辯稱「是女童拉我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法官聽了都覺得「誇張」。(資料照)

王姓男子強制猥褻性侵被害人,卻在法庭辯稱「是女童拉我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法官聽了都覺得「誇張」。(資料照)

2023/05/27 21:4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一名王姓男子自女童讀幼兒園起,就以乾爹身分予以照顧,未料,王男竟於被害人小6起至國1期間,陸續強制猥褻多達11次,另有一次強制性侵;王男犯行東窗事發,還在法庭上辯稱「是女童拉我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法官聽了都覺得「誇張」,判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判決指出,女童升國小6年級的暑假,王男利用照顧機會,違反女童意願,以手隔著衣服或伸入衣服內,撫摸女童胸部、下體,而對女童強制猥褻1次。

女童就讀國小6年級至國中1年級之際,王男利用接送被害人的機會,違反其意願,以手隔著衣服或伸入衣服內,撫摸胸部、下體,先後對被害人強制猥褻10次。

女童升國中1年級的暑假某日,王男更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行脫下其褲子、內褲,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為強制性交1次。

王男於法庭坦承有上述行為,但否認有強制性交、猥褻犯行,辯稱「是女童拉我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及「我有摸但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是她拉著我這麼做的」。

王男的辯護律師則為王男辯護稱,王男對被害人撫摸胸部或手指插入下體時,應該是沒有基於滿足自己性慾之動機或目的,純粹跟女童嬉鬧而已等語。

法官依據女童證述及檢警調查事證,認為王男所辯,實非一般年僅11、12歲的女生可能與長輩出現的互動行為,況若王男遭遇其所述如此誇張情景,卻不知拒絕、教導指正,反而多次迎合其要求,與常情有違,且王男也有前後辯解不一,認定其辯解不可信。

另,法官認為,按刑法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王男以手隔著女童衣服或伸入衣服撫摸其胸部、下體等行為,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也可滿足王男之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辯護人認為王男所為僅係與女童嬉鬧,實有違常情,不足採。

法官認王男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1罪;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經審酌王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被害人之性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造成對方難以抹滅之心理創傷,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考量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已與被害人和解、履行賠償義務;強制猥褻罪部分,各處1年10個月;強制性交罪,處3年8個月。應執行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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