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三煞首惡張敦量不爽羈押 提抗告被法官駁回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年11月間,引發輿論沸騰的「瑪莎拉蒂三煞」毆打宋姓大學生命危案,台中地方法院上月1日,依殺人未遂等罪名,判處首惡張敦量9年徒刑,另兩名共犯各4年8月徒刑,張敦量也持續羈押(預計5月24日期滿),他不滿自己持續羈押,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抗告,理由是程序違法,不過,法官卻打臉說,二審裁定張敦量繼續羈押,於實體及程序上都合法,是張混淆羈押的旨意與程序,駁回抗告確定,張確定持續羈押。
張敦量提出抗告的主要理由,是台中地檢署認為量刑太輕,已經提出上訴,台中地方法院在沒有等待他是否上訴,就在上訴期間,把全案送交二審法院(台中高分院),侵害他法律上所保障的「上訴期間利益」,在此前提下,二審台中高分院的值班法官,所做出的繼續羈押處分,就不具合法性。
張敦量強調,第二審法院應先將他的案件退回原審(台中地院),等上訴期間屆滿後,視他是否上訴及補提上訴理由,以兼顧法律上,保障他上訴期間的權益,之後再移至二審,如此,第二審在接押庭時,才有機會充分聽取兩造(檢方與張敦量)的理由,才能做出判斷,他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二審值班法官於今年3月23日訊問張敦量,之後裁定羈押,程序並無違法,張移審二審時,上訴期間雖尚未屆滿,但張還是能依法提起上訴,不因移審而受到影響,另外,張敦量於3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一審承辦書記官也明確表示,會將上訴資料送交二審,不影響張的權益。
法官強調,張敦量把二審羈押處分的意旨、他自己上訴期間利益,以及一審法院移審的程序,二者互為混淆,二審值班法官裁定羈押的處分,於程序及實體方面都合法,據此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張敦量是在前年11月間,與共犯李韋霖、陳勁豪3人,駕駛瑪莎拉蒂豪車,與開車載同學欣賞夜景的宋姓大學生擦撞,3人先是威嚇宋生與車內同學,之後,張敦量在另兩人助陣下,動手毆打宋生,宋生倒地後,張敦量用腳猛踹頭部,導致宋生顱內出血一度命危,至今仍有四肢功能受損的重傷害(例如寫字困難)。
一審認為3名惡徒於犯後避重就輕、圖卸刑責,沒有賠償宋生,張敦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兩次強制罪各判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9年,李韋霖與陳勁豪各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判刑4年,兩次強制罪分別判刑7月、8月,合併執行各4年8月,檢方與張都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