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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婦生前將現值699萬土地以108萬賣出 法官判買賣有效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3/04/07 09:3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林姓失智婦人生前將一塊公告現值達699萬餘元的土地,以108萬元賣給張姓老翁,隔年就被宣告禁治產;在她死後,繼承人拒辦所有權移轉,主張母締約時失智狀態,且賣價顯不合常理。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締約是在她被禁治產前,且見證人證明她當時神智清楚,還會唱歌,認定契約有效,林婦繼承人應移轉所有權。

一對張姓姐妹對失智林婦的林姓女兒提告,要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她們主張,於民國97年11月間,由父親代理,與林婦簽立買賣契約書,約定以108萬元買受林婦位於建和段土地,已給付全數買賣價金,林婦遲未移轉土地所有權,110年3月林婦死亡,被告為唯一繼承人,仍迄未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林婦法定繼承人則主張,母親因「失智症併近期記憶喪失及定向感錯亂」,分別於89年12月、90年1月及95年1月到醫院神經科門診就診,98年8月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

繼承人又主張,契約售價僅108萬元,與97年間公告現值總額699萬8231元顯不相當,於97年移轉之土地增值稅額即已高達146萬餘元,足見契約顯失公平,一般常人殊不可能同意,堪認母親於締約訂定時,對於事物之判斷力應已喪失,為無行為能力之人,用印顯非母親本人親簽及蓋用之印文,契約即應屬無效。

法官指出,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被告既主張母親是在陷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與原告締約,應先負舉證之責。

法官傳訊契約見證人宋姓婦人證稱,是林婦主動找她要賣地,她居間找了張姓老翁來買,簽約時現場有5人在場,當時林婦精神很好,沒有不一樣的地方,沒有喝酒,還會起來唱歌。法官認為,林婦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下締約的說法,應屬無據。

法官參酌林婦診斷證明書,也無從據此推論她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有心神耗弱之情形。另,被告答辯售價與公告現值總額顯不相當,甚至高於土地增值稅額,但這筆土地是位於墓地旁,市場交易價值偏低,且證人作證林婦是在有資金需求而主動求售,基於經濟之窘迫而以低於市價之交易價格變賣資產,並非罕見。

法官認定林婦是主動欲出售土地,而請證人宋婦介紹買方,且於締結時,林婦精神狀態未有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之情形,被告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資佐證契約無效,應繼承土地所有權,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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