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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7個月內2度偷拍女子裙底 這下慘了

台北捷運電扶梯。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捷運電扶梯。示意圖(資料照)

2023/03/29 12:4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在台北市一家機械材料公司擔任行政人員的男子劉家瑋,去年12月中午在台北捷運行天宮站,尾隨一名妙齡女子搭電扶梯上樓,從後方以微形攝影機偷拍她的裙底風光,因攝影機碰到被害人大腿而被當場抓包;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劉男去年5月才剛在漢堡店女廁安裝針孔偷拍如廁,被判刑2月,卻又再犯,欠缺改正錯誤的能力,從重將他判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去年5月3日中午12時許,在北市中山區錦州街一家美式漢堡店的女廁所內,擅自安裝針孔攝影機,無故錄影竊錄吳姓女子的非公開活動,在收取機器時被發現,他坦承犯行,但被害人拒絕和解,北院將劉男判刑2月,未上訴而定讞,劉男去年10月繳付6萬元易科罰金結案。

不料劉男仍不改偷拍惡習,去年12月28日下午1時許,在捷運行天宮站內,見身著熱褲的被害人,又起色心,從後方尾隨她在捷運站2號出口搭乘手扶梯上樓,拿出隨身攜帶的微型攝影機,伸到對方熱褲的褲底空隙處,由下往上竊錄被害人內褲和身體隱私部位。

但微型攝影機不慎觸碰到A女大腿,A女察覺有異,回頭發現劉男緊挨在她身後偷拍,報警處理,劉男趁機取出記憶卡隨手一扔丟棄;捷運警察到場後,先查扣劉男攝影設備,再找到掉在手扶梯旁的記憶卡。

劉男失風被逮後坦認偷拍,北院法官認為他為滿足其個人慾望,7個月內2度偷拍女子裙下隱私部位,,顯見完全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觀念,也缺乏改正自身錯誤犯行的能力,且被害人表明不願意與他調解,故量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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