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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租約檢舉房東漏稅 妨害秘密罪起訴判無罪定讞

男房客偷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妨害秘密罪起訴改判無罪定讞。租屋示意圖。(資料照)

男房客偷拍租約檢舉女房東逃漏稅,妨害秘密罪起訴改判無罪定讞。租屋示意圖。(資料照)

2023/03/12 06:57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徐姓女子把5樓透天厝分層租給5名房客,其中林姓房客在廚房抽屜發現5間房的租賃契約,偷拍契約書後向國稅局檢舉房東逃漏稅,女房東事後怒告房客涉嫌妨害秘密罪,檢方起訴,但高雄地院判房客無罪,檢察官上訴,高雄高分院支持一審,認為偷拍非公開的談話、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才構成妨害秘密,拍公開場所的文件資料,並不構成要件,判房客無罪定讞。

房客林男自2017年8月起向徐女租房,一住就是3年,林男在租約期滿前一個月,用手機拍下徐女跟另4名房客簽立的租賃契約,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國稅局調查時,徐女才發現租約被偷拍,氣得上警局怒告妨害秘密罪,檢方予以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拍照檢舉,但辯稱,徐女把租賃契約書放置在2樓廚房抽屜內,2樓廚房是1至5樓承租房客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租賃合約書並未用信封袋封緘,而且抽屜並未上鎖,不是私人隱密的抽屜,並無「非公開」的疑慮,高雄地院法官認同,判決房客無罪,房東不服透過檢方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為妨害秘密罪,是針對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或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並非指記載他人言論、活動、談話的物件,如日記、契約等書面文件或錄音、錄影檔案,且「身體隱私部位」更是指他人之身體本身,故判決房客無罪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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