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壞哥」使壞到處偷? 租車男稱「被包車」法官判無罪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通霄鎮一戶民宅遭竊,警方循線查得葉姓男子開租賃車載綽號「壞哥」男子行竊,葉男聲稱他臨時被「壞哥」包車載送,並不知情,檢方仍以加重竊盜罪共犯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無證據葉男與壞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也無法排除其為賺取包車費用、臨時起意供人搭車之可能,判葉男無罪。
受害住家去年6月28日被偷走現金4萬元及金項鍊3條、金戒指5個、觀音神像金飾2片等。警方調查發現,竊嫌搭租賃車到場及離開現場。
警方追查到輛租賃車由葉男於竊案發生4天前租賃,通知他到案說明。葉男坦承開租賃車載「壞哥」到被害屋主住家附近巷口,但他聲稱不知情,也否認共同行竊。
葉男供稱,他那陣子心情不好,會租車到處走走晃晃,去年6月27日傍晚開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附近,遇上「壞哥」攔車要搭便車,他就載「壞哥」;後來「壞哥」就問他隔天有沒有空,要去找朋友,可以算包車的錢給他。
葉男指稱,他想說賺個錢也好,隔天早上7點去竹東載「壞哥」,「壞哥」請他載去通霄找朋友,他依照「壞哥」指引開車到被害人住處附近路口。他在路邊等候,「壞哥」走入巷子內,大約20分鐘回來。後來還有再載「壞哥」去5、6個地點,也都停留約20分鐘,最後再載回竹東,他不知道「壞哥」下車去做什麼。
法官依據檢警偵查卷證所附監視器畫面截圖發現,葉男駕駛租賃車輛確有於去年6月28日下午1點30分許行經並停放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另一名男子下車徒步到被害人住處,進入屋內,當天下午1點47分許離開被害人住處,搭葉男駕駛的租賃車輛離開。
但法官認為,細觀全卷事證,除葉男確有以租賃車輛搭載進入被害人住處的男子,並無其他稽證可資說明葉男與該名男子間有異常互動,難僅憑葉男曾搭載該名男子,即論其與該名男子間有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法官認為,葉男所稱之詞,雖其無法提出與壞哥聯繫之相關事證,但也無法排除其為賺取包車費用、臨時起意供人搭車之可能,是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葉男與進入被害人住處之男子間有共犯侵入住宅竊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