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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以「有精神症狀」廢止律師資格 請求國賠失敗、再審敗訴確定

資深律師被以鑑定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合併有精神症狀,遭廢止律師資格,他主張處分違法,興訟敗訴後,聲請再審,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資深律師被以鑑定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合併有精神症狀,遭廢止律師資格,他主張處分違法,興訟敗訴後,聲請再審,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3/10 22: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一位資深律師不滿他被以鑑定為有精神症狀,無法勝任律師職務為由,依律師法規定將他他停止執行律師執務並廢止律師登錄,因此提起訴願,但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回復其律師資格及登錄,並對法務部、高等法院等機關請求連帶國家賠償3.4億多元,但仍敗訴。律師不服,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

這位資深律師主張,早年是高雄地院登錄的執業律師,律師業務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以他被醫院鑑定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合併有精神症狀,難以勝任律師職務為由,於2003年6月間,依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發函通知停止他執行律師職務,並經由高等法院函轉高雄地院,命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廢止律師登錄。

律師質疑相關處分不合法,2016年1月向高雄地院申請廢止違法處分,但高雄地院答稱,應檢具相關證明向法務部申請廢止停止執行律師職務處分,律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高等法院駁回。

律師不服,向高雄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高雄地院命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廢止律師登錄等處分為無效,並請求賠償他1.75億元,但被判決駁回,上訴後,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2019年2月間,律師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高雄地院命其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廢止律師登錄等處分為無效,應回復其律師資格及登錄,並要求法務部、高雄地院及高等法院連帶國賠3億4650萬元,另須向他登報道歉。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上訴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他主張,法務部停止他執行律師職務,是依醫院精神鑑定書,但是是否符合事實,頗有問題,依毒樹果實理論,無證據能力,又未給予他陳述意見機會、欠缺聽證程序,應該被認定程序有重大瑕疵而無效。此外,本案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及參與行政處分程序的公務員,濫用公權力的結果,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判決給付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回復名譽。

法務部指出,聲請再審的律師只是重申之前的主張,但已被判決駁回確定,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再審事由不符,高等法院、高雄地院均主張律師未提出具體的再審事由,應予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法務部是制定、修正、律師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管理及監督的主管機關,律師法第4條是關於律師消極資格的強制規定,凡是具有各條款情事之一者,即不得擔任律師,當事人律師爭執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誤、處分內容不明確等理由,而聲請再審,並不合法,因此判決駁回。律師仍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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