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紅燈用手機又拒檢挨罰 駕駛辯:我太太有緊急狀況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嚴男開車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被員警要求停車受檢卻又開走,總計挨罰2萬3000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但他否認「手持」手機使用,也因為妻子有緊急狀況才會離開,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根據密錄器認定嚴男確實違規應受罰,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去年5月4日晚間6時許,嚴男開車停等紅燈時,因「手持」手機使用,被員警要求移動車輛至路邊接受稽查,他卻拒絕稽查離去,經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就他開車使用手機部分開罰3000元,拒絕停車受檢部分開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
但嚴男解釋當下因為聽到手機響起,才拿出手機放到右大腿上觀看,並同時注意前方及四周狀況,也主動打開車窗,並非員警敲窗示警,故無安全疑慮;再者,舉發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證明他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反而證明他將手機放在大腿上,且舉發影片中的路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被重新剪輯。
至於被舉發「逃逸」部分,嚴男說因為妻子有緊急狀況,他依員警指示移車到路邊等待4至5分鐘後,仍未見到員警現身,才會自認既然沒有違規,為何要被員警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決定先行離去趕回家中;他強調自己一向奉公守法,沒有犯罪紀錄,何必畏懼員警稽查,請求法院撤罰。
交裁所認為,員警目睹嚴男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見員警告知:「司機你好!不能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喔!身分證出示一下……你先左轉,左轉靠邊停我會過去,不要開走」後,卻未依指示停車受檢,故依法裁罰無誤。
北院審理時勘驗密錄器,認定嚴男確實「手持」手機使用,且員警曾走向他的車旁要求移車到路邊停靠,並明確告知不要駛離以接受稽查,他雖然有停靠路邊等候員警前來,但員警耗費約45秒步行至指示地點時,他已開車走人,確實違規,審酌交裁所對他兩次違規開罰沒有問題,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