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軍人帶國中小妹妹到公園「打野炮」 願賠50萬元卻食言被重判

2023/02/11 12: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職業軍人(案發後退伍)於2021年透過臉書,認識尚未年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兩人約會時,他帶小芳到中市神岡區的公園,發生性關係3次,之後又慫恿小芳自拍不雅私密照給他,小芳之父察覺異狀而報警,陳男雖與小芳父女和解,願賠償50萬元,卻又沒履行支付,台中地院認為他不符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減刑條件,判處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服役期間(2021年11月退伍),於2021年4月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同年5月,他帶小芳到神岡區的兩個公園草坪的石椅,以及自己的住處,發生性關係共3次,同年8月間,又傳訊息「我想看胸部」,慫恿小芳自拍私密照,被小芳父親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至於其他犯行,他都承認,法官認為,陳男的辯詞可信,他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卻顯然知道小芳尚未年滿16歲,因此,依現役軍人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兩項罪名論處。

法官認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可以減刑,陳男明知小芳年幼,身心尚在發育中,卻與小芳發生3次關係,且引誘拍攝傳送「猥褻電子訊號」(不雅、私密照),短時間多次犯罪,並無「顯可憫恕」的特別情狀,且賠償50萬元的和解條件,也沒有依調解內容給付,依據上述兩項罪名,合併判刑3年6月,可上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