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帶國中小妹妹到公園「打野炮」 願賠50萬元卻食言被重判
2023/02/11 12: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職業軍人(案發後退伍)於2021年透過臉書,認識尚未年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兩人約會時,他帶小芳到中市神岡區的公園,發生性關係3次,之後又慫恿小芳自拍不雅私密照給他,小芳之父察覺異狀而報警,陳男雖與小芳父女和解,願賠償50萬元,卻又沒履行支付,台中地院認為他不符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減刑條件,判處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服役期間(2021年11月退伍),於2021年4月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同年5月,他帶小芳到神岡區的兩個公園草坪的石椅,以及自己的住處,發生性關係共3次,同年8月間,又傳訊息「我想看胸部」,慫恿小芳自拍私密照,被小芳父親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至於其他犯行,他都承認,法官認為,陳男的辯詞可信,他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卻顯然知道小芳尚未年滿16歲,因此,依現役軍人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兩項罪名論處。
法官認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可以減刑,陳男明知小芳年幼,身心尚在發育中,卻與小芳發生3次關係,且引誘拍攝傳送「猥褻電子訊號」(不雅、私密照),短時間多次犯罪,並無「顯可憫恕」的特別情狀,且賠償50萬元的和解條件,也沒有依調解內容給付,依據上述兩項罪名,合併判刑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