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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嘉義縣叫小黃搭到苗栗縣 女子落跑不付錢被判3個月

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後依詐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後依詐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4/05/03 15:37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搭霸王車不可行!25歲張姓女子於前年6月10日搭乘盧姓運將駕駛的計程車,從嘉義縣上車後一路向北,途中經過國道3號後龍交流道附近一處加油站時,張女稱要拿物品給友人後落跑。盧男不滿張女搭霸王車,且費用達4000元,因此提告。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理後依詐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案發當時,張女先致電盧姓運將稱要搭計程車前往苗栗縣國道3號西湖休息站,但張女在後龍交流道附近一處加油站向盧男謊稱物件要交給友人,盧姓運將信以為真因此在車上等待,結果張女竟拔腿落跑。

由於從張女搭車地點至落跑處車資達4000元,更占用盧姓運將當天時間,盧姓運將因此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循線逮捕張女。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搭車前即明知自己無力支付車資,因此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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