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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教官」訓練少女性行為害她尋短 惡男判囚3年4月

黃姓男子假冒「教官」訓練少女性行為,騙她替黃口交,害她多次尋短,高院今判他3年4月徒刑。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黃姓男子假冒「教官」訓練少女性行為,騙她替黃口交,害她多次尋短,高院今判他3年4月徒刑。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3/01/31 13: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黃姓男子1人分飾2角,先以女子身份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再以介紹「教官」訓練從事性行為2個月,即可取得300萬元報酬為幌子,再以「教官」身份現身,誘騙少女為他口交並用手機拍下過程,少女得知被騙後多次尋短獲救;高等法院今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3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19年4月,假冒女子的身分在臉書認識被害的15歲少女,聊天中,獲悉少女因缺錢欲打工,心生不軌,遂向少女佯稱,要介紹「教官」訓練從事性行為2個月,之後即可取得300萬元的報酬。

黃男見被害少女上當後,再假冒「教官」身分與少女聯繫,2019年5月和少女見面,要求和她發生性行為,少女被騙替他口交,過程中,黃男還以手機錄製少女口交的畫面。

事後,少女驚覺被騙,多次尋短獲救,家人赴新北市警局提告,檢方將黃男起訴。

新北地院認為,黃男以高額報酬引誘使少女被拍攝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侵害少女對於性與身體的自主決定權,使少女身心受創,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3年4月。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稱黃男謊稱可提供高額報酬方式,騙少女配合性交並錄製口交畫面,已妨害少女的性自主決定意願,除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還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有誤。

此外,黃男造成少女身心受創、並多次尋短,且未和少女及家屬表示歉意或和解、賠償,欠缺悔意,一審判決明顯過輕。

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少女被騙而誤信黃男所稱有高報酬一事,與黃男口交,過程中並未施以恐嚇、違反其意願等情形,因此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一審已考量少女受害情形,甚至有輕生之舉,及黃男未與少女、家屬和解,因此判處3年4月,判刑並無違誤,今判決駁回,仍判黃男3年4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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