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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加LINE誘販毒 法官認定陷害教唆判無罪

警加LINE誘販毒,法官認定陷害教唆判無罪。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警加LINE誘販毒,法官認定陷害教唆判無罪。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7/01 05:30

檢舉人牽線 警稱要購毒 張男購毒轉售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被控在網路張貼廣告販賣安非他命,警方獲報後喬裝成買家相約交易,再予以逮捕,但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張男並無在網路刊登訊息兜售毒品,是因為檢舉人牽線與喬裝買家的警員加LINE後,警員稱要購毒,身上並無毒品的張男才向他人購毒後轉售,法官綜此認為,警方與檢舉人有陷害教唆情形,依此判決無罪。

張男未在網路刊登販毒訊息

本案發生於去年底,張姓警員經檢舉民眾引介,與張男加為LINE好友後,談定以四千元價格交易兩包安非他命,雙方約定在新北市永和仁愛公園面交,張員收下毒品後,隨即表明警員身分,當場逮捕張男及其毒品來源王男,審理時,王男否認犯行,張男則坦承犯行。

合議庭發現,本案不是一般警方網路巡邏發現販毒訊息而查獲毒品,張員之所以會跟張男加為LINE好友,不是透過網路販毒廣告,而是檢舉人居中牽線,張男並未主動聯絡販毒,且在檢舉人詢問張男有無毒品時,張男僅回稱「問看看、現在要嗎?」等,之後檢舉人要介紹張員認識張男時,張男僅回說:「能做我就幫你做」等語。

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張男在網路刊登販毒廣告,本案是因檢舉人及警員以不正當手段引誘犯罪,才使張男萌生販毒犯意,有陷害教唆情形,檢警所取得的毒品等證據,違背法定程序且情節重大,無證據能力,雖然張男承認販毒,但自白本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依據,因此判決無罪。

至於王男涉案部分,合議庭認為,張男是向王男購買毒品後轉賣,兩人雖同時被抓,但並無共同販毒給警員事證,加上張男販毒是警員陷害教唆,檢方又未合法追加起訴王男販毒給張男部分,也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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