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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眼案已判刑確定發監 再判賠被害人115萬

屏東挖眼案楊姓凶嫌判刑確定入獄,受害潘姓女店員另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楊男要賠償115萬多元。
(資料照)

屏東挖眼案楊姓凶嫌判刑確定入獄,受害潘姓女店員另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判楊男要賠償115萬多元。 (資料照)

2023/01/19 22:4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挖眼案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行凶的楊姓男子被法院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確定後,檢方已發監執行,被害人潘姓女店員並對向楊男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屏東地院民事庭認為楊男暴行導致被害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應賠償115萬多元,可上訴。

患有思覺失調症受屏東縣政府列管在案的楊姓男子,2021年9月間因不滿潘姓超商女店員阻上他在店門口抽菸並提醒應戴口罩防疫,竟暴怒衝進櫃台,痛毆柔弱的潘女,還壓制被害人,以手臂勒頸,再以手指猛力摳挖被害人雙眼,造成被害人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並導致頭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楊男凶狠暴行引起社會輿論撻伐。

全案經一、二審皆依重傷害未遂等罪併處5年後,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駁回檢方上訴而告定讞,受害潘姓女店員傷癒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須長期就醫無法工作,遂對楊男求償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135萬多元。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楊男辯稱他有幻想症,無資力可賠償潘女;法官認為,楊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每月收入僅5000元的政府補助款,名下無任何財產,但依全案情狀,仍應賠償被害人潘女115萬8802元。

屏東地檢署表示,楊男經判刑定讞後,已於去年11月間轉換為受刑人身分,目前在高雄二監服刑中,過去羈押期間,因有按時服藥,並未出現脫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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