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屏東挖眼案惡男判5年定讞 最高院:檢上訴缺乏適法理由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凶手楊寶勝一審、二審都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僅針對犯罪事實爭執,缺乏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資料照)

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凶手楊寶勝一審、二審都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僅針對犯罪事實爭執,缺乏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2/11/24 10:5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案,凶手楊寶勝一審、二審都被依重傷害未遂等罪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僅針對犯罪事實爭執,缺乏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的上訴理由,只是對於二審的取捨證據、判斷證據證明力、量刑裁量職權、以及已說明的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爭論有無殺人故意事實,都不是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因母親與范姓婦人有糾紛,遂於去年6月30日清晨5點半,至屏東高樹鄉的早餐店對范婦拳打腳踢,持店內菜刀作勢揮砍。

同年9月26日清晨6時許,楊男至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門口抽菸,潘姓女店員勸導他到別處抽菸,楊離開2小時後憤憤不平折返,將潘女推入結帳櫃檯底部並強行壓制,以右手指用力摳挖她雙眼多次,並揮拳攻擊鼻、頭,致潘女雙眼嚴重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案發後喧騰一時。

一審屏東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皆將兩罪各依傷害、重傷害未遂罪,將楊男各判1年2月、4年,二罪合併判處5年徒刑。

檢方針對重傷害案上訴,認為楊男只因細故就對潘女摳挖雙眼、壓制在地勒頸揮拳攻擊,致潘女腦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等嚴重傷害,且未和解,犯後態度未見良好,量刑僅4年悖離比例、公平原則。但被最高院駁回定讞。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