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狼逼女騎士停車襲陰 出獄不受教再送強制治療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2020年間逼一名女騎士停車,只為了強摸她的下體,被高等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刑滿出監後,陳男接受台北市政府的身心輔導教育,卻因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被檢察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日前獲得高等法院裁准。陳男將被送入醫院,再度限制人身自由。
2020年5月間,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往台北市文山區方向路段時,見一名女騎士隻身騎車,竟色念噴發,尾隨在後持續逼近,強迫她停於路旁。女騎士搞不清楚狀況,遭陳男衝過來強行脫褲摸下體,她拒絕就範,不斷拍打、拉扯反抗,見陳男鬆手,立刻騎車逃離現場報案。
高院發現,陳男之前也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3年,與其他罪合併執行14年,另觸犯恐嚇取財被判刑1年10月,顯見性別平權觀念甚為偏差,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判刑10月。
陳男入監服刑,2021年年4月3日執行完畢,出獄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規定,接受北市府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衛生局定期成效評估,認陳男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並經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危險,有執行刑後強制治療必要,遂報請高檢署向高院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高院調閱衛生局檢附陳男聲請強制治療全卷資料(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評估報告書、整體性評估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並參酌個案彙總報告,認為評估小組所做成的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評估標準,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且已敘明陳男須受強制治療的理由。
雖然陳男辯稱出獄後已有生活目標,沒有必要接受強制治療,但高院認為檢察官的聲請於法有據,因此在請陳男陳述意見後,仍裁定他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