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恐逃亡 再延長限境8個月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益世(右)涉收賄重罪被判刑,有高度畏罪逃亡之虞,且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裁定16日起,將林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左為林妻彭愛佳。(資料照)
首次上稿 12-15 22:46
更新時間 12-16 06:2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歷審都判決有罪,高院更一審今年6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徒刑,檢方不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益世涉收賄重罪被判刑,有高度畏罪逃亡之虞,且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裁定今(16日)起,將林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更一審裁定書指出,林益世因涉嫌貪污案件,且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因此高院審理期間,裁定自2020年4月16日起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自2020年12月16日、2021年8月16日、2022年4月16日起,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被限制出境、出海案,將於本月15日屆滿,依據檢察官、林益世和林的律師陳述意見,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林益世被高院更一審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2千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均沒收,檢察官不服判決,以林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且犯行重大,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則林涉犯收賄罪嫌仍屬重大。
更一審認定,檢方上訴指控林涉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法定本刑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之罪,加上林被更一審判刑4年10月,客觀上,林有高度畏罪逃亡可能,另考量其學經歷、經濟能力、犯罪情節,有將林實施境管的必要性,因此裁定林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此案可抗告。
最高檢察署特檢組(已裁撤)起訴指控,林益世擔任立委的2010年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纑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獅子大開口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雖然林益世均否認犯罪,台北地院不採信,但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僅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採取「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部份判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共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林涉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至於林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份,因罪證不足,均無罪確定,林涉財產來源不明罪遭駁回上訴確定,林入獄後,已獲假釋出獄。
高院更一審則認定林只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恐嚇得利罪」,且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