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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撿到827萬支票討1成報酬80萬 法院判給3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2/12/11 22:1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1月間,李姓男子在大馬路上撿到一張面額高達827萬元的支票,隨即送交警方處理,事後他得知失主已經領回發票,但沒給他報酬,因此提出「給付遺失物拾得報酬」之訴,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約8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支票遺失得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聲請法院宣告無效,這一來一回至少會耽誤9個月時間,因此以9個月及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後約31萬餘元,而李男可獲得的報酬則是其中的1成約3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今年1月11日,李男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拾獲一張銀行支票,隨即送交土城警分局土城派出所,14天後經警方告知,支票已交還遺失人,但他卻沒有獲得報酬,因此請求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要求失主給付1成報酬約80萬元。

失主則主張,這張支票是記名票據,並禁止背書轉讓,且遺失支票後,旋即報案遺失,亦辦理掛失止付,並至士林地院辦理公示催告,後來取回支票而未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李男不應依票面金額請求80萬元報酬,僅能以票面金額按公示催告9個月計算法定利息10%為報酬。

法官認為,支票遺失得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聲請法院宣告無效,其結果無異將使該支票形同廢紙,不過,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均需耗費勞力、時間、費用,故撿到支票,可使遺失人受益甚多,故遺失人給予拾得人相當報酬,應屬合理。

法官認為,遺失支票的價值,並不當然等同於票面金額,而是應以遺失人依公示催告程序,無人申報權利,得獲除權判決所需期間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作為計算依據。

法官認為,該支票金額為827萬餘元,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為基準,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約為31萬餘元,再乘以失主依法可請求的報酬即遺失物報酬的1成,換算後為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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