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 警方及律師都說:趕快送警局或尋求第三人作證
2021/10/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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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34歲黃男在台中市潭子區一家超商撿到皮夾,因與人有約,約1小時候將皮夾送交豐原區合作派出所招領,失主陳男卻反控告黃男侵占其皮夾內價值9萬5400元(現金4萬3400元及7-11振興隨取卡13張,稱價值5萬2000元),,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警方及律師則提醒民眾撿到遺失物,要立刻送警局,若是在公共空間拾獲則可送交空共空間的管理人處理,以避免「惹禍上身」。
合作派出所所長蕭偉志表示,民眾拾獲物品,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立即就近送到警局或派出所,若是在公共空間拾獲物品,則應當場交給該公共空間的管理人員,以避免被誤會在過程中動了手腳,黃男在超商撿到皮夾,最好當場交給超商人員處理,即可避免後續的事端。
律師林元浩表示,刑事訴訟有「無罪推定原則」,民事訴訟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民眾撿到東西未佔為己有而送警招領,表示當事人沒有故意侵占的意思,檢察官因此不起訴,民事也不判賠,如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拾得人侵占,以後恐怕沒有人敢將遺失物送到派出所了!
林元浩指出,撿到東西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立刻送警局,若有同行者或類似該案,就應直接向超商反映,以自保,避免被告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