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被雷親?拾獲皮夾送警 反被告侵占求償15.2萬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到超商購物後,不慎將皮夾遺留櫃檯,黃姓男子拾獲後送警所招領,雖物歸原主,但陳男以皮夾內短少數萬元現金及多張「振興隨取卡」,控告黃男侵占並求償15.2萬,但黃男反駁稱,該皮夾若塞進這些財物根本就合不起來,失主也無法證明那些財物在皮夾內;刑事侵占部分,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一審民事判駁回。
從事飲料批發生意的陳男,去年7月16日在提款機提領20萬元,同月22日到統一超商花10萬8千元買了幾張「2020振興隨取卡」,再付掉飲料批貨款4萬5千元,剩下的現金4萬7千元與隨取卡都放在皮夾內,同年年8月8日下午5時許,他到潭子區豐興路上的統一超商購物,結帳後將皮夾遺放櫃台。
同日下午5時20分,黃男也到該超商購物時拾獲皮夾,並在當日下午6時許,將皮夾送至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招領,未料陳男領回後聲稱皮夾內只剩3千元現金及證件,認為黃男在超商櫃台發現皮夾未告知店員,且台中市警局就在超商對面,除沒有就近送交反而帶走皮夾,過了近一個小時才送到較遠派出所,懷疑黃男拿走皮夾內4萬4千元現金加上10萬8千元隨取卡,控告侵占並求償15.2萬。
案件審理時,黃男否認侵占抗辯指出,該皮夾若塞進失主所說財物,根本就合不起來,失主也未證明領款後到案發20多天期間都沒其他花費,況且她並非當地人,不知道超商就在市警局對面,事發時因有約,拾獲皮夾後先去赴約,結束後就立刻送到附近派出所,絕未取走皮夾內的財物。
檢察官請陳男出示該皮夾,以證明能否裝下該些財物,陳男說已將該皮夾丟棄,民事庭審理時又改稱找到了,還當庭拿出來裝進現金4萬5千元作為佐證,但法官發現,陳男展示的皮夾款式與偵查時描述的不同並認定,就算皮夾容量可裝得下那些錢,但也不能證明遺失時確實在皮夾內。
法官以警方證指,皮夾內有現金3600元及數張證件均由陳男領回,並非陳男所稱僅剩3千元,存款影本及隨取卡購買明細並不能證明皮夾遺失時內有多少現金及隨取卡,不採信陳男說法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