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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女憲兵露點私密照、影片傳給自己 男憲兵這下好慘

林姓憲兵取走女憲兵手機,並將女方「露點」照片、影片近100個傳給自己,北院依法判他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示意圖。(資料照)

林姓憲兵取走女憲兵手機,並將女方「露點」照片、影片近100個傳給自己,北院依法判他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示意圖。(資料照)

2022/12/05 18:3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姓憲兵今年3月在國防部大樓趁與女憲兵換哨,擅自取走女方手機並破解密碼,藉此取走女方「露點」照片、影片近100個,台北地院認定林男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據悉,林男經本案後已遭退役,目前轉行殯葬業。

判決指出,今年3月28日凌晨2時至4時許,林男在國防部大樓站哨,凌晨2時56分,他帶女憲兵到哨站,再伺機拿走女憲兵的手機;後來,他利用桌上檯燈照射手機螢幕造成反光的方式,再配合試驗特定個資,成功破解手機密碼。

林男接著用LINE等軟體將自己與女憲兵設為好友,再用其他軟體將女憲兵儲存在手機向相簿內的私密照、影片,傳給自己。

女憲兵下哨後,見手機的LINE顯示林男曾加入好友再封鎖,這才發現手機曾被林男操作,更驚見手機內大量照片、影片被轉傳給林男,經報告長官,檢方調查後將林男起訴。

北院審理時,林男承認犯行;法官認為,林男為滿足好奇心及偷窺慾望,成功「猜中」女憲兵手機密碼並解鎖,後將女方露點照片、影片共約100個,傳給自己觀賞,嚴重侵害女方隱私。

法官考量林男事發後表達悔意並尋求和解,但遭女憲兵拒絕且不同意緩刑,加上檢方也不同意給予緩刑,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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