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入獄勞作金扣抵犯罪所得 月留3千受刑人哀嚎不夠用
偷竊入獄工作所得扣抵犯罪所得,受刑人每月留3千元哀嚎不夠用,被法官駁回。(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黃姓男子潛入高雄李姓屋主家偷得現金、金飾,最後被檢警繩之於法,黃男被依竊盜罪判刑6月,並需沒入未扣案的犯罪所得5.9萬元,黃男入監服刑勞作金每月6千元,被檢方拿去還繳抵犯罪所得,僅留3千元當生活費,黃不服主張需留6千元才夠活,高雄地院認為獄中吃喝所需,均已由國家負擔,留3千元就足夠。
據調查,去年3月底黃男潛入三民區李姓屋主住家,竊得113萬元現金、金戒指、鑽石戒指等飾品,警方獲報追查破案,竊嫌黃男查獲到案,並扣得現金82萬4000元。
黃男被依竊盜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另查扣未沒入的犯罪所得5.9萬元,黃男入監服刑後,勞作金、保管金,均被檢方拿去繳納犯罪所得,每月僅留他3000元,黃男不服,主張應留6000元才夠生活,法官認為,獄中吃喝已由國家負擔,只需留3000元生活費已夠,駁回他的異議。
黃男因竊盜罪入監服刑,檢方依規定追徵其犯罪所得,拿去繳納犯罪所得,最後每月僅留3000元給他使用,黃男發現牢內辛苦工作,卻無端被扣僅留3000元花用,他聲明異議,主張受刑人每個月至少需留6000元才夠生活。
法官認為監獄中吃、喝所需,均由國家負擔,故監獄受刑人每月生活需求3000元,不需6000元,留下購買食物、燃料,讓他可以維持日常所需,故駁回黃男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