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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測出酒精反應 男辯稱氣喘藥引起仍挨罰3萬元

羅男肇事測出酒精反應,挨罰3萬元並扣照2年,提告辯稱氣喘藥引起,請求撤銷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羅男肇事測出酒精反應,挨罰3萬元並扣照2年,提告辯稱氣喘藥引起,請求撤銷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2022/11/22 13:2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羅姓男子駕車發生事故,酒測值為0.21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後,獲不起訴處分,但仍被依違反道安條例開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2年,羅男不服,辯稱是氣喘藥引起酒精反應,並非酒駕,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屏東地院認為處分無誤,駁回請求,可上訴。

羅男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屏東市與另一部自小客車發生事故,警方到場對羅男酒測,酒測值為0.21毫克,警方認為羅男酒駕肇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結果獲不起訴處分,但羅男仍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2年,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羅男不服,強調他患有氣喘,因為氣喘藥含有酒精成份,才會被測出酒精反應,他並非喝酒後開車,而且已獲不起訴處分,不該再對他開罰及扣照。

屏東地院認為,羅男獲不起訴是因酒測值未達0.25毫克公共危險罪門檻,根據相關司法判例及法務部法研所回函指出,羅男使用的氣喘噴霧液,所含酒精只會暫存在呼吸道及肺部,平約13.5分鐘後就會消失,羅男第1次酒測值為0.21毫克,過了45分鐘後漱口進行第2次酒測,理應無酒精反應,卻測出0.17毫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15毫克,可處3萬至12萬元罰款,並吊扣駕照1至2年,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羅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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