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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夫1年時間…「最強小三」等不及 傳裸照嗆原配逼離婚

台中地院認為沈女侵害原配的配偶權屬實,判賠45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沈女侵害原配的配偶權屬實,判賠45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2022/11/10 16:0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阿勇於2020年底,到卡拉OK喝酒時認識沈姓女子,兩人進而交往,沈女給阿勇1年時間離婚,不料,沈女等不及1年,傳阿勇在床上的裸照,向阿勇的原配「嗆聲」,亦有逼離婚之意,原配怒告沈女索賠100萬元,沈女答辯說,阿勇承諾離婚,卻遲遲拖延,她身陷感情泥淖之中,一時激動而有逾矩之舉,台中地院認為沈女侵害原配的配偶權屬實,判賠4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勇的原配向沈女索賠100萬元,她主張丈夫阿勇與沈女「戀姦情熱」,沈女甚至傳訊息羞辱她,並將阿勇在床上的猥褻裸照傳給她,又以買機車、提供金錢給阿勇等方式,誘使阿勇與沈女同居,沈女應賠償100萬元。

沈女則答辯說,她在卡拉OK店工作,阿勇是常客而結識,因工作不順向她訴苦,她心生同情收留阿勇同居,阿勇宣稱會離婚,卻遲遲拖延,再加上原配辱罵她,她一時激動,傳訊息給原配,她聲明雙方現在已經分手,100萬元慰撫金太高。

台中地院傳訊阿勇作證,他說,自己與沈女於2020年12月認識,他告訴沈女「我有太太」,沈女說「不介意」,但是阿勇必須在1年內離婚,如果1年後沒有離婚,她就要跟阿勇分手,不料,還不到1年,沈女拿阿勇的手機,自己加原配的Line,之後傳訊息照片給原配。

法官認為,沈女明知阿勇有妻子,仍交往、同居並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原配的配偶權,該行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導致原配深受打擊,應賠償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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