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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偷賣油給北韓 香港航商從輕改判

台灣油商違反禁令販售石油給北韓。圖為載油的「上元堡輪」。(取自MARINE TRAFFIC網站)

台灣油商違反禁令販售石油給北韓。圖為載油的「上元堡輪」。(取自MARINE TRAFFIC網站)

2022/10/27 11:0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北韓因發展核武被聯合國下令制裁,經營船舶黃姓港商涉嫌賣3000噸石油給對方,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依違反資恐法和偽造文書罪,判處他易科刑四月,不得易科部分1年,並比原審少2個月。

檢方指出,北韓被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制裁後,國內資恐防治法於2016年公布實施,調查局將聯合國決議提報法務部後於12月26日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民眾不得對北韓公司或管理船舶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2018年間,被告黃男子經營船舶、海運,涉嫌與溫姓油商共謀,由黃提供油輪,載運溫從國外進口石油,在台中港停泊後,再偽造不實的單據,假意要把油出口到香港,但卻在公海偷偷轉賣給北韓派來的油輪,短短半個月時間,出售近3000公噸石油。

案經雄檢指揮調查局航調處循線查獲,將黃等人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後,高雄地院依資恐法、偽造文書等二罪,併處黃1年2月徒刑,溫併處易科刑10月,僅黃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2審合議庭審理後,審酌黃認罪等情節,改判1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刑度不變,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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