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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稱失業10年才賣保育類動物鍬形蟲 法院判刑6月

劉男自稱失業10年才上網以5萬元販售保育類動物鍬形蟲,台北地院考量他認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資料照)

劉男自稱失業10年才上網以5萬元販售保育類動物鍬形蟲,台北地院考量他認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資料照)

2022/10/24 15:2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劉男自稱失業10年,才會上網以5萬元販售保育類動物鍬形蟲,台北地院指出,保育類動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買賣或公開陳列、展示,他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中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但考量他認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劉男是在去年11月20日前某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帳號「Goody Law」在臉書社群「昆蟲論壇」社團張貼、陳列台灣大鍬形蟲及長角大鍬形蟲的照片,並發表「86,76上巴陵。私。」

經民眾檢舉,員警透過臉書私訊方式詢問售價,劉男隨即稱以5萬元出售;雙方後來約在台北市萬芳社區捷運站前面交,劉男被逮並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時,劉男否認犯行辯稱,他在10幾年前於拉拉山巴陵撿到鍬形蟲,但並未打算賣出,而是想知道售價,且他早知買家是警察,「只是想耍員警」。

檢察官認為,劉男與員警對話時提到:「三隻5卍(萬)、我需要買畫具,不然也不會賣、我其他兩隻都算送了,您出多少」,代表他有意販售,且貼文下方有人留言提醒鍬形蟲是保育類動物,故拒絕採信他的辯詞,依法起訴。

北院審酌劉男僅為一己之私,罔顧政府用心宣導保育野生動物,公開展示、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增加保育類野生動物滅絕的危機,對於地球物種多樣性的維繫也造成危害,但考量他承認犯行,自稱10年沒有工作,目前日常花費仍由父母提供,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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