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中國劣質電子煙油裝「機油桶」進口 分裝假冒知名品牌販售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嗅到電子煙龐大商機,自中國購買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裝入車用機油桶內通關入境規避查緝,再進行分裝後包裝成國外知名品牌電子煙油,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謀取暴利,案經警方循線破獲,依違反藥事法移送法辦。
保二總隊刑大偵二隊日前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有賣家在網路陳列、刊登及販售電子煙油訊息,持續追查後發現其販售電子煙油內含有尼古丁成分,鎖定37歲的陳姓賣家涉嫌重大,經蒐證完備持搜索票前往陳嫌位在沙鹿區住處查緝,驚見屋內出現十多桶1到3公升容量的車用機油,但填裝物都不是機油,竟是成分不明且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油。
警方表示,依據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之藥品則屬禁藥,不得販售,而陳嫌見電子煙市場龐大,有利可圖,自中國向不知名賣家,將煙油裝填到車用機油桶內進口通關規避查緝,運入台灣後再自行利用電子磅秤、封模機、空瓶、防偽貼紙,包裝成國外知名品牌電子煙油,並透過網路販售。
警方調查,陳嫌將成分不明煙油分裝成30ml小瓶裝,成本不到100元,卻對外販售300到500元不等,近二年來不法獲利高達數百萬,由於進口煙油還可能裝入回收車用機油桶,除成分不明外,劣質品吸食後極有可能吸入重金屬、有毒物質,容易引發腫瘤、糖尿病、心血管、癌症等相關疾病,甚至造成身體永久傷害。
警方在陳嫌住處共查扣已分裝待售電子煙油9000多瓶、機油桶填裝油10多桶,經送交衛福部食藥署抽驗皆含有尼古丁成分,訊後依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一項「輸入禁藥罪」及第83條第一項「販賣禁藥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警方強調,含尼古丁成份之煙油、煙彈屬禁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