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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高官涉擦撞男大生致癱瘓 判賠1081萬

水利署高官被控開車擦撞男大生,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賠上千萬元。(資料照)

水利署高官被控開車擦撞男大生,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賠上千萬元。(資料照)

2022/10/09 14:07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經濟部水利署鄒姓高階主管於6年前,駕車轉彎疑未讓直行車,擦撞何姓男大生機車致重傷,男大生腦部重擊,至今生活仍無法自理,刑事判決鄒男過失傷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一、二審均判賠千萬,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扣除何男已領取的218萬強制險理賠外,被告還應賠何男、何男父母共1081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6年5月間,被告鄒男駕駛自小客行經高市清豐二路、土庫一路口時,與機車騎士何姓男大生發生車禍,何男腦部受創、足踝開放性骨折,何男送醫搶救雖無生命危險,但卻意識不清,失能生活無法自理,何抽血酒測換算約為每公升0.05毫克,由於殘留酒精成分原因很多,如採血前用酒精消毒、醣類食物、飲料經消化後,也可能產生少量醇類,法官判定不一定是飲酒造成。

車禍肇因經鑑定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被告鄒男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路權屬男大生,故何男無肇事因素,依過失傷害判刑鄒男6月、得易科罰金,鄒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定讞;民事部分,因車禍造成男大生無法生活自理,包含醫藥費、看護費等,男大生求償1000多萬元,父母也因痛苦不堪與精神折磨,憤向被告各索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雄地院認為何男的後半生需以輪椅代步,需依靠專人全日照護,依國人男性餘命77歲計算,估算還有54年生存期,判鄒男必須給付看護費、醫藥費等,共1000萬2286元,並需賠償何男雙親各150萬慰撫金,合計1300萬餘元,被告不服上訴,主張何男體內驗出酒精反應,此外,因他的汽車B柱嚴重凹陷,被告反懷疑機車車速應該很快,也應負過失責任。

二審認為因無法依鄒汽車坂金凹陷程度,換算機車肇事前的車速,鑑定車禍肇責確定因鄒男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賠償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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