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管理規約「滿點」卻拒搬 法院判社宅住戶騰空還屋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某社會住宅林姓住戶與同住家人,因違反「住戶管理規約」且屢勸不聽,包括在公共區域抽菸等等,被記違規點數達195點,遠逾規定的60點卻拒絕搬遷,住戶主張迫遷有違「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等理由,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林男家人違規事實明確,其他弱勢住戶生活品質及居住權利也須被保障,不採信林男辯詞,判決他須將房屋騰空交還並給付違約金。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統計,桃市社宅開放申租至今,包含本案共有4戶因違反契約規定被要求搬離,大多是因租金逾期未繳,罕有違反生活公約滿點情形,社宅服務中心表示,考量情理法會以勸導為主,因該住戶違規情形未見改善,才以強制方式要求搬遷。
林男與2個兒子於2020年10月承租社宅同住,租期3年、每月租金7200元,入住沒多久就屢屢違規,桃市府住宅發展處主張,2021年3月曾發函提醒已達「滿點」、得終止租約,但林男及家人仍置之不理,直到違規點數達到195點,才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林男於同年7月搬遷未果,且林男於今年5月後就未支付租金,因此提告要求遷讓房屋並給付違約金及租金。
林男主張,住宅處未在管理單位拍照蒐證後,先通知他及家人限期改善,僅由管理人員逕行開單、提報記點,與約定的記點流程不符,且他年事已高、為低收入戶,2個兒子偕是身障者,要求他們搬離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護身障目的,及社宅照顧弱勢、實現居住正義方針,且違規主要是其中1個兒子,他因疾病無法自制,不應予以記點,住宅處提出的違約金亦太高。
法官認為,從住宅處提出的事證,均有依流程通知林男及家人限期改善,而社宅住戶管理規約只要承租人及同住家人有違規事實即可記點,不須考量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林男辯詞尚非可採,且社宅其他弱勢住戶的生活品質及居住權利也須被保障,而違約金以租金1倍計算確實過高,應以租金減半才適當,判決林男須搬遷並給付9個多月違約金共3萬4080元,另須支付今年5月至遷讓房屋為止的租金加違約金每月1萬8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