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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超標罰3萬 法官:警方檢測前沒做這動作判免罰

彰化楊姓男子因車禍進行酒測,驗出酒精值0.15,但警方未提供水漱口即進行施測,法官認為酒測程序有瑕疵,准許撤銷處分。(示意圖,圖中男子與本案無關)

彰化楊姓男子因車禍進行酒測,驗出酒精值0.15,但警方未提供水漱口即進行施測,法官認為酒測程序有瑕疵,准許撤銷處分。(示意圖,圖中男子與本案無關)

2022/09/19 15:0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楊姓男子凌晨駕車與人發生車禍,警方趕到進行酒測,驗出楊男酒精值0.15,處以罰鍰3萬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等處分,楊男不服,認為酒測前,警方未提供水漱口即進行施測,認為酒測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楊男酒測值「剛好」達標,若漱口後結果恐不同,員警酒測確有瑕疵,因此准許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2021年5月2日凌晨2點39分,楊男駕車行經北斗鎮中華路與中正路口時發生碰撞,警方到場處置,依規定對楊男進行酒測,測出酒測值0.15,但楊男事後才跟警方表示,車禍前6小時有喝酒,警方因此對其開出罰鍰3萬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及參加教安講習等處分。

楊男主張,1日晚上9點後,他就未再飲酒,因休息達6小時,不覺有酒意才開車回家,未料發生車禍,而員警進行酒測前未提供他水漱口,以致超標,覺得酒測不符程序,因此對其罰鍰等處分提出行政訴訟,並要求撤銷。

但監理單位認為,楊男確有喝酒,且距開單時間超過5、6小時以上,酒精值也超過標準,足以認定楊男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分無誤。

法官審理指出,楊男沒跟警方說有喝酒,警察也沒確認有無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及結束時間,也沒提供飲用水漱口就進行酒測,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依此瑕疵程序檢測所得的數值,其正確性有疑問,自難逕予採認,且楊男酒測值剛好達標,若有漱口再酒測,就可能未達處罰標準,因此楊男請求撤銷理由應予准許。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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